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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有錯嗎!孩子的生父不是我,但是可繼承我的財產,什麼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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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2/3/26聯合報18版報載,住於台北的李姓男子結婚十餘年後,發現與妻子唯一生的女兒竟和自己沒有血緣關係,加上妻子在生育一女後拒絕再與他同房,李姓男子偶然發女兒的血型有異,委託醫師進行DNA 鑑定,確定二人無血緣關係,才知道自己戴綠帽子多年,認為妻子欲斷絕其後嗣,向台北地院訴請離婚獲准。但兩人婚姻期間唯一的女兒,目前已九歲,已超過一年的否認期,不管是李姓男子本人或其他人,都已無法在法律上否認兩人的父女關係。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為本件台北地院係以李姓男子獲知唯一的女兒竟是妻子與外人所生,顯見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且李妻對婚姻的不忠貞,已對雙方家庭生活的美滿幸福有所妨礙,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共同生活,令一般人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欲,依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規定,判准兩人離婚。上述判決理由,可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作為提起裁判離婚離婚事由者的參考。 二為由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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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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